41 關於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影內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得為聲請人
(B)聲請人應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予以敘明
(C)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D)一般案件聲請期間為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1年内,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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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19), C(62), D(385), E(0) #2990335
統計: A(10), B(19), C(62), D(385), E(0) #2990335
詳解 (共 3 筆)
#6158220
法院組織法 第 90-1 條
1.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二年內聲請。
2. 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3. 第一項情形,涉及國家機密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4. 前三項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內容之裁定,得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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