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行政訴訟事件,得視需要置何種席位,設於通譯、錄音、卷證傳遞席左側,斜放面向應訊台?
(A)調辦事法官席
(B)司法事務官席
(C)技術審查官席
(D)程序監理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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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 B(525), C(275), D(43), E(0) #1266716
統計: A(72), B(525), C(275), D(43), E(0) #1266716
詳解 (共 6 筆)
#1439375
於其他種訴訟是技術審查官席,在行政訴訟則是司法事務官席,天啊,完敗。
補充在家事法庭是家事調查官席。
補充在家事法庭是家事調查官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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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401
⑧司法事務官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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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4892
此題根據「法庭席位布置規則」之條文 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 附圖五裡所示
司法事務官⑧ 僅適用於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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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6971
法院組織法 第 17-1 條 (司法事務官室)
地方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置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地方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置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行政法院組織法 第 10-1 條 (司法事務官之設置)
高等行政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置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前項司法事務官以具有財經、稅務或會計專業者為限。
高等行政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置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前項司法事務官以具有財經、稅務或會計專業者為限。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 第 16 條 (技術審查官室及商業調查官室之設置)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技術審查官室與商業調查官室,分別置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均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技術審查官室、商業調查官室之技術審查官、商業調查官其中二分之一,得分別列簡任第十職等;合計在二人以上者,得各置主任技術審查官或主任商業調查官,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前項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於業務需要時,得依聘用人員相關法令聘用或借調各種專業人員充任,其遴聘及借調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技術審查官室、商業調查官室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各組組長由技術審查官、商業調查官兼任,不另列等。
技術審查官及商業調查官分別承法官之命,辦理下列事務:
一、案件技術或商業問題之判斷、資料之蒐集、分析及提供意見。
二、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技術審查官室與商業調查官室,分別置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均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技術審查官室、商業調查官室之技術審查官、商業調查官其中二分之一,得分別列簡任第十職等;合計在二人以上者,得各置主任技術審查官或主任商業調查官,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前項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於業務需要時,得依聘用人員相關法令聘用或借調各種專業人員充任,其遴聘及借調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技術審查官室、商業調查官室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各組組長由技術審查官、商業調查官兼任,不另列等。
技術審查官及商業調查官分別承法官之命,辦理下列事務:
一、案件技術或商業問題之判斷、資料之蒐集、分析及提供意見。
二、其他法令所定之事務。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或其分院員額表:
第一類:每年受理案件 1 萬件以上者。
第二類:每年受理案件 5 千件以上未滿 1 萬件者。
第三類:每年受理案件未滿 5 千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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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3683
規則說司法事務官席僅適用高等行政法院,但沒有提及高等行政法院不能用技術審查官席啊!
只有我覺得怪怪的嗎?
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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