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下列有關公司之清算,何者敘述正確?
(A)經法院宣告破產,或因合併及變更組織而解散之公司,必須進行清算
(B)經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公司,其法人人格即消滅
(C)經解散、撤銷或廢止之公司,於清算時期中,不可經營業務
(D)經法院宣告破產,或因合併及變更組織而解散之公司,其法人人格應即歸於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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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0), B(319), C(141), D(704), E(0) #2108443
統計: A(380), B(319), C(141), D(704), E(0) #2108443
詳解 (共 4 筆)
#4376641
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未完成清算,法人人格尚未消滅)
解散之公司,在清算時期中,得為了結現務及便利清算之目的,暫時經營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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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3274
公司法第24條
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查依照公司法第24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限因合併、破產,或變更組織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換言之,公司因合併、破產,或變更組織而解散者,即無公司法規定清算程序之適用,本案○○股份有限公司既經法院裁定宣告破產,自應依照破產法規定辦理。
查除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因合併、破產或變更組織而解散之公司,因並無公司法所規定清算程序之適用,從而經法院宣告破產,或因合併及變更組織而解散之公司,其法人人格應即歸於消滅
次按同法第24條及第25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是以,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外,並非一經解散,其法人人格即為消滅,必待清算終結,該解散公司之法人人格始行消滅(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385號裁定)。又公司之撤銷或廢止登記與解散後,必俟清算終結,法人人格始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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