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下列關於停車場法之敘述何者錯誤?
(A)公私有建築物新建或改建時,投資增設停車空間開放供公眾使用,但仍應受建築法令有關高度及容積
率之限制
(B)都市計畫公共停車場用地,除作停車場使用外,得作為商場百貨業等立體多目標使用
(C)市場、公園、綠地、廣場、學校、高架道路之地下或地上層,得以多目標使用方式附建停車場
(D)加油站、道路、車站、變電所、污水處理設施、焚化場之地下或地上層,得以多目標使用方式附建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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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3), B(38), C(8), D(59), E(0) #2850583
統計: A(153), B(38), C(8), D(59), E(0) #2850583
詳解 (共 3 筆)
#5592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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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公私有建築物新建或改建時,投資增設停車空間開放供公眾使用,但仍應受建築法令有關高度及容積 率之限制
更改為 :不受
停車場法No.9
更改為 :不受
停車場法No.9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視地區停車需求,核准左列公、私有建築物新建或改建時,投資增設停車空間,開放供公眾使用,不受建築法令有關高度及容積率之限制
(B) 都市計畫公共停車場用地,除作停車場使用外,得作為商場百貨業等立體多目標使用
停車場法No.8
都市計畫公共停車場用地,除作停車場使用外,並得作立體多目標使用或供作公共運輸與自用車輛間運輸轉換之接駁用地使用。
停車場法No.8
都市計畫公共停車場用地,除作停車場使用外,並得作立體多目標使用或供作公共運輸與自用車輛間運輸轉換之接駁用地使用。
(C) 市場、公園、綠地、廣場、學校、高架道路之地下或地上層,得以多目標使用方式附建停車場
停車場法 No.7
都市計畫範圍內已劃設或興建之市場、公園、綠地、廣場、學校、高架道路、加油站、道路、車站、體育場、變電所、污水處理設施、截流站及抽水站、焚化場、兒童遊樂場及其他可利用公共設施之地下或地上層,應予以整體規劃及不破壞整體設施為主,並得以多目標使用方式,附建停車場;相鄰之公共設施及民間建築物得合併規劃興建之。
停車場法 No.7
都市計畫範圍內已劃設或興建之市場、公園、綠地、廣場、學校、高架道路、加油站、道路、車站、體育場、變電所、污水處理設施、截流站及抽水站、焚化場、兒童遊樂場及其他可利用公共設施之地下或地上層,應予以整體規劃及不破壞整體設施為主,並得以多目標使用方式,附建停車場;相鄰之公共設施及民間建築物得合併規劃興建之。
(D) 加油站、道路、車站、變電所、污水處理設施、焚化場之地下或地上層,得以多目標使用方式附建停車場
停車場法 No.7
都市計畫範圍內已劃設或興建之市場、公園、綠地、廣場、學校、高架道路、加油站、道路、車站、體育場、變電所、污水處理設施、截流站及抽水站、焚化場、兒童遊樂場及其他可利用公共設施之地下或地上層,應予以整體規劃及不破壞整體設施為主,並得以多目標使用方式,附建停車場;相鄰之公共設施及民間建築物得合併規劃興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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