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下列關於刑法第 136 條聚眾妨害公務罪構成要件之敘述,何者正確?
(A)行為主體限於公務員執行職務之相對人
(B)行為地限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C)聚集人數須達 5 人以上
(D)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與傷害致死或傷害致重傷罪,數罪併罰
統計: A(1089), B(2419), C(421), D(1067), E(0) #2851623
詳解 (共 10 筆)
• 刑法第 136 條(聚眾妨害公務罪):
◦ I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B),聚集三人以上(C)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A),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II 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者,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之人,依前條第四項之規定處斷。(D)(前條指刑法第 135 條:IV 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6.46 甲騎車返家遇警攔檢,不顧警員乙已示意停車受檢,依然騎車衝越攔檢點,乙見狀閃避不及,遭機車擦撞倒地,因而受有手腳數處擦傷及紅腫。 乙事後對甲提出告訴,甲應論以何罪?
(A)成立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之傷害罪,並依刑法第 134 條規定加重其刑
(B)僅成立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之妨害公務罪
(C)成立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之傷害罪及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之妨害公務罪,依數罪併罰處理
(D)成立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之傷害罪及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之妨害公務罪,依想像競合犯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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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8 年 - 108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人事行政、錄事:法學大意#75612
答案:D
這是我的想法
刑法第136條
1.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看好像沒有D選項的理解,那小弟不才:與大家互相討論。
D選項在最後的數罪併罰上面<刑法第51條>基本上有做解釋且要了解是中華民國刑法基本上在主刑部分沒有一起罰的習慣(有例外:罰金與從刑);都是從高從重擇一(又或者法官斟酌)。
(D)選項之「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是一個行為,觸犯了聚眾妨害公務罪(侵害國家法益)、傷害致死或傷害致重傷罪(侵害個人法益) (侵害數法益) →從一重處斷,不是數罪併罰。
1、想像競合:被告一行為同時觸犯多條罪,侵害數法益,法官會選擇一個較重的罪來判刑(從一重處斷)
刑法第55條: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2、法條競合:被告一行為觸犯多條罪,侵害同一個法益,法官會選擇較適合的罪來判刑。
3、實質競合:被告多個行為觸犯多條法律→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