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工作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為 正確?
(A)受僱期間不得超過一年,並不得轉換雇主及工作
(B)雇主應向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繳納就業安定費
(C)不需訂立勞動契約
(D)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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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5), B(14), C(2), D(31), E(0) #1278175

詳解 (共 3 筆)

#1385748
第 11 條 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工作,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經許可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其受僱期間不得逾一年,並不得轉換雇主及工作。但因雇主關廠、歇業或其他特殊事故,致僱用關係無法繼續時,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轉換雇主及工作。 大陸地區人民因前項但書情形轉換雇主及工作時,其轉換後之受僱期間,與原受僱期間併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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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5750
主管機關是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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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5751
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工作時,其勞動契約應以定期契約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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