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關於權利變換,下列何者錯誤?
(A)實施權利變換地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於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後,禁止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 禁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1 年 6 個月
(B)權利變換後,原土地所有權人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自分配結果確定之日起,視為原有
(C)權利變換範圍內設定不動產役權之土地或建築物,該不動產役權消滅
(D)權利變換前各宗土地、更新後土地、建築物及權利變換範圍內其他土地於評價基準日之權利價值,由實 施者委任三家以上專業估價者查估後評定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 B(3), C(6), D(12), E(0) #3791969
統計: A(8), B(3), C(6), D(12), E(0) #3791969
詳解 (共 1 筆)
#7296482
第 54 條
實施權利變換地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於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後,公告禁止下列事項。但不影響權利變換之實施者,不在此限:
一、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二、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前項禁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限期命令其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