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李先生赴大陸地區工作,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在下列何者情形下,會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A)礙於公司要求,申領臺灣居民居住證
(B)經紀人安排,於聯歡晚會上唱義勇軍進行曲
(C)與大陸同事結婚後,在大陸地區定居取得身分證
(D)依公司要求,統一把護照交給公司經理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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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11), C(386), D(11), E(0) #2653617

詳解 (共 2 筆)

#5371151

法規名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EN

法規類別: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基本法規目

第 9-1 條

1.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2.違反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但其因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

3.本條例修正施行前,臺灣地區人民已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其在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註銷大陸地區戶籍或放棄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並向內政部提出相關證明者,不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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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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