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警察行使職權時,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依警察職權行使法應如何處理?
(A)應依法繼續執行
(B)應請求支援
(C)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D)應依職權移轉其他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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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91), C(1629), D(73), E(0) #1219011
統計: A(23), B(91), C(1629), D(73), E(0) #1219011
詳解 (共 4 筆)
#2703307
第8條(得終止執行之情形)
行政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機關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一、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者。
二、行政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確定者。
三、義務之履行經證明為不可能者。
行政處分或裁定經部分撤銷或變更確定者,執行機關應就原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部分終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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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9343
警執法第三條: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
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A)應依
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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