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 決議,此種由全體公民投票之決議憲法稱之為何?
(A)覆議
(B)復議
(C)附議
(D)複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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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 B(49), C(28), D(745), E(0) #3024729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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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解析
根據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1 條 與 第 12 條 之規定:
  1. 複決(Referendum):指公民對於「立法機關已經通過」的議案(如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進行最後的投票決定的權利。這屬於公民權中「創制複決權」的一環。
  2. 程序:立法院提出案→公告半年→三個月內由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過半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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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混淆名詞辨析
  • ❌ (A) 覆議:指 行政院 對於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案、預算案或條約案,認為有「窒礙難行」時,經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重新討論的制度(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
  • ❌ (B) 復議:屬於議事規則中的術語。指會議中對於已通過或否決的議案,在同一會期中發現錯誤或新情況,由議員再次提請重新討論(如 立法院議事規則)。
  • ❌ (C) 附議:指在會議中,當某人提出一項動議時,需要另一人以上表示支持(附和),該動議才能成立並進入討論。
這是一張幫你快速區分 「覆議」 與 「複決」 的對照表,這兩個詞在國考法學緒論中是極高頻的陷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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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覆議」 vs. 「複決」 快速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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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覆議 (Reconsideration) 複決 (Referendum)
法律依據 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 憲法增修條文第 1 條、第 12 條
發動機關 行政院 (經總統核可) 全國公民 (針對立法院提議)
針對對象 立法院通過之法律、預算、條約案 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
主要目的 救濟「窒礙難行」的法案 (行政衡平) 展現國民主權 (直接民權的行使)
關鍵結果 立法院若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應接受 投票通過即具法律效力/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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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記憶口訣
  • 「覆」議:行政院「覆」蓋(翻牌)立法院的決定,要求重來一次。
  • 「複」決:全民「複」查(最後把關),決定憲法要不要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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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補充:什麼是「復議」
在 立法院議事規則 中,如果立委發現剛表決完的案子有瑕疵,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提請「復議」(重新討論)。這純粹是議事程序,跟上述兩個憲法層級的制度不同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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