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依德國公法大師耶凌涅克(George Jellinek 1851-1911 )所提出的「地位理論」,人民的基本義務是指:人民居於何種地位所產生?
(A)主動地位
(B)被動地位
(C)積極地位
(D)消極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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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6), B(2444), C(546), D(723), E(0) #135474

詳解 (共 5 筆)

#445356

【主動的關係】國民統治

乃指這種關係的發生,是出於人民的意思,國家則是以人民的意思為轉移,換言之,人民以國家一份子的資格,可以參加國家意思的決定,而為國家統治權的行使,這便是人民對於國家的參政權。

 
【被動的關係】國民義務

乃指這種關係的發生,是出於國家的意思,人民祇是以國家的意思而為轉移,換言之,人民須絕對服從國家統治權的支配,是為被動關係。

 
【積極的關係】國民權利

人民對於國家,並非以國家消極的不干涉其自由為已足,更可以積極的要求國家行使其統治權,以增進自己的福利,是為積極的關係。

  
【消極的關係】國民自由

人民在國家統治權行使的範圍以外,有其自主的權利,不受國家統治權的支配,是為消極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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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4401
主動統治,
被動義務,
積極權利,
消極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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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6005
我想當市長->統治->主動我...
(共 7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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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7827

 滯銷  (棉)被一(條)----極  

(所以) 主(人)捅  雞犬----主動 統治& 積極 權利

壞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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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959
被動之地位:其認為當人民處於被動的地位時,人民應接受國家之統治,或服從國家統治權之支配,一般學說稱為「義務」。例如:中華民國憲法第19條之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同法第20條之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同法第21條之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消極之地位:其認為當人民處於消極的地位時,人民會要求排除國家統治權之支配與干預,或要求國家不作為,也就是發揮防禦權的功能。一般學說稱為「平等權」和「自由權」,以防止國家權力之侵害。例如: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到第14條所敘之平等權、人身自由、居住及遷徙自由、言論自由、秘密通訊自由、信仰宗教自由、集會及結社自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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