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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3年 - 93年台南市國中教甄 教育專業科目#454 | 科目:教甄◆教育專業科目-中等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3年 - 93年台南市國中教甄 教育專業科目#454

年份:93年

科目:教甄◆教育專業科目-中等

41.依教師法第十四條之規定:教師聘任後,如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應經 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
(A)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
(B)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 二以上
(C)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
(D)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 方得給予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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