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依銀行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是銀行法所稱之專業銀行?
(A)農業銀行
(B)國民銀行
(C)中小企業銀行
(D)投資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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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87), C(13), D(486), E(0) #1509714

詳解 (共 1 筆)

#1594181

第 91 條

供給工業信用之專業銀行為工業銀行。

工業銀行以供給工、礦、交通及其他公用事業所需中、長期信用為主要業務。

工業銀行得投資生產事業;生產事業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

工業銀行收受存款,應以其投資、授信之公司組織客戶、依法設立之保險業與財團法人及政府機關為限。

工業銀行之設立標準、辦理授信、投資有價證券、投資企業、收受存款、發行金融債券之範圍、限制及其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92 條

供給農業信用之專業銀行為農業銀行。(A)

農業銀行以調劑農村金融,及供應農、林、漁、牧之生產及有關事業所需信用為主要任務。

第 94 條

供給輸出入信用之專業銀行為輸出入銀行。

輸出入銀行以供給中、長期信用,協助拓展外銷及輸入國內工業所必需之設備與原料為主要任務。

第 96 條

供給中小企業信用之專業銀行為中小企業銀行。(C)

中小企業銀行以供給中小企業中、長期信用,協助其改善生產設備及財務結構,暨健全經營管理為主要任務。

中小企業之範圍,由中央經濟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 97 條

供給不動產信用之專業銀行為不動產信用銀行。

不動產信用銀行以供給土地開發、都市改良、社區發展、道路建設、觀光設施及房屋建築等所需中、長期信用為主要任務。

第 98 條

供給地方性信用之專業銀行為國民銀行。(B)

國民銀行以供給地區發展及當地國民所需短、中期信用為主要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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