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指定銀行非由台灣出口而在台灣押匯之三角貿易出口押匯所掣發之出口結匯證實書上,應加註何種字樣?
(A)「大陸出口、台灣押匯」
(B)「大陸出口」或「MLE」字樣
(C)「三角貿易」或「TAT」字樣
(D)無須加註任何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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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7), B(32), C(521), D(62), E(0) #760285

詳解 (共 3 筆)

#1289141
(二)指定銀行受理對大陸地區投資及貿易之臺灣地區廠商,辦理大陸出 口臺灣押匯業務時,得由廠商填妥「臺灣地區廠商辦理大陸出口臺 灣押匯申報表」一式三聯: 1.第一聯:作為出口結匯證實書之附件,隨交易日報送本行外匯局。 2.第二聯:由指定銀行留存。 3.第三聯:交由廠商留存,憑辦再匯出款。 指定銀行辦妥押匯手續後,應於該三聯單上加註規定資料及簽蓋銀 行章,並在掣發予廠商之出口結匯證實書上加蓋「大陸出口臺灣押 匯」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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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9136
十二、指定銀行辦理三角貿易押匯及託收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指定銀行辦理非由臺灣出口而在臺灣押匯案件,應在所掣發之出口 結匯證實書右上角加註「三角貿易」或「TAT」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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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9140
(三)指定銀行辦理臺商經由香港出口在臺灣押匯之三角貿易案件,依出 口押匯單據(如產地證明書、檢驗證明、L/C 註明輸出港為大陸港 口B/L填列香港為出口港、B/L之出口港雖列香港但接貨地為大陸… 等)得辨識其貨品來自大陸地區,且未填報大陸出口臺灣押匯申報 表者,除須在所掣發之出口結匯證實書右上角加註「三角貿易」或 「TAT」字樣外,應另加註「大陸出口」或「MLE」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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