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金融機構派員赴證券商辦理收付款項,應切實依規(原則)辦理,下列何項非主管機關所規定之原則?
(A)派員收付之金融機構以目前已加入或即將於半年內加入財金資訊公司跨行通匯系統者為限
(B)限於證券商客戶交易款項之收付,並以活期性存款方式辦理為限
(C)每年評估該項工作之績效是否符合效益
(D)所收存款至少半數運用於提存存款準備金及中央銀行所訂流動準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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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7), B(296), C(759), D(250), E(0) #1413184
統計: A(257), B(296), C(759), D(250), E(0) #1413184
詳解 (共 4 筆)
#4370238
金融機構派員辦理收付款項有關規定
三 金融機構派員赴證券商辦理收付款項應切實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派員收付之金融機構,以目前已加入或即將於半年內加入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跨行通匯系統者為限。
(二) 辦理業務項目,限於證券商客戶交易款項之收付,並以活期性存款方式辦理為限。
(三) 所收存款至少半數運用於中央銀行所訂流動準備項目,以維持其流動性。
(四) 金融機構辦理前開業務應遵守本部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台財融第八四七九一三三六號函意旨並加強安全防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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