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十四條教育提到締約國應確保於各級教育實行融合教育制度 及終身學習,下列何者不屬於要達成的目的:
(A) 使身心障礙者能有效參與社會
(B) 發展身心障礙者之人格、才華與創造力
(C) 提升身心障礙者之就業能力
(D) 加強對人權、基本自由及人類多元性之尊重
統計: A(11), B(448), C(1047), D(99), E(0) #2509381
詳解 (共 2 筆)
1. 締約國肯認身心障礙者享有受教育之權利。為了於不受歧視及機會均等 之基礎上實現此一權利,締約國應確保於各級教育實行融合教育制度及 終身學習,朝向:
(a)完整開發人之潛力、尊嚴與自我價值,並加強對人權、基本自由及人類 多樣性之尊重;
(b)力求完整地發展身心障礙者之人格、才華與創造力以及心智能力及體 能;
(c)使所有身心障礙者能有效參與自由社會。
(C)所提之就業能力在《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7條中獨立出:
第 27 條 工作與就業
1.締約國承認身心障礙者享有與其他人平等之工作權利;此包括於一個開放、融合與無障礙之勞動市場及工作環境中,身心障礙者有自由選擇與接受謀生工作機會之權利。締約國應採取適當步驟,防護及促進工作權之實現,包括於就業期間發生障礙事實者,其中包括,透過法律:
(a)禁止基於身心障礙者就各種就業形式有關之所有事項上之歧視,包括於招募、僱用與就業條件、持續就業、職涯提升及安全與衛生之工作條件方面;
(b)保障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享有公平與良好之工作條件,包括機會均等及同工同酬之權利,享有安全及衛生之工作環境,包括免於騷擾之保障,並享有遭受侵害之救濟;
(c)確保身心障礙者能夠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行使勞動權及工會權;
(d)使身心障礙者能夠有效參加一般技術與職業指導方案,獲得就業服務及職業與繼續訓練;
(e)促進身心障礙者於勞動市場上之就業機會與職涯提升,協助身心障礙者尋找、獲得、保持及重返就業;
(f)促進自營作業、創業經營、開展合作社與個人創業之機會;
(g)於公部門僱用身心障礙者;
(h)以適當政策與措施,促進私部門僱用身心障礙者,得包括平權行動方案、提供誘因及其他措施;
(i)確保於工作場所為身心障礙者提供合理之空間安排;
(j)促進身心障礙者於開放之勞動市場上獲得工作經驗;
(k)促進身心障礙者之職業與專業重建,保留工作和重返工作方案。
2.締約國應確保身心障礙者不處於奴隸或奴役狀態,並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受到保障,不被強迫或強制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