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不動產物權之移轉或設定,應以書面為之,稱為不動產物權之:
(A)要式性
(B)要因性
(C)公信主義
(D)公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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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08), B(18), C(34), D(157), E(0) #2084070

詳解 (共 1 筆)

#3636063

簽訂契約的形式分為「要式契約」與「不要式契約」。原則上契約以不要式契約為原則,要式契約為例外。  
「要式契約」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仍須依一定方式始能成立或生效的契約。例如移轉不動產所有權所簽訂「書面」的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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