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依《民法》規定,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利,係指下列何種權利?
(A)普通地上權
(B)區分地上權
(C)農育權
(D)不動產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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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6), B(277), C(72), D(3729), E(0) #1869082
統計: A(626), B(277), C(72), D(3729), E(0) #1869082
詳解 (共 5 筆)
#4999768
普通地上權與區分地上權的區別在於是否有限定在上、下的一定空間範圍內做使用。
民法第841-1條規定:「稱區分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之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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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7791
《民法》§850-1
稱農育權者,謂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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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9110
依《民法》規定,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利,係指下列何種權利?
| (A) 普通地上權 第 832 條
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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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區分地上權
第841-1條 稱區分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之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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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農育權
第850-1條 農育權人在他人土地上從事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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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不動產役權
第 851 條
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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