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依刑法規定及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非屬阻卻違法之不罰行為?
(A)公務員依法令之行為
(B)緊急避難行為
(C)正當防衛行為
(D)業務上自由行為
統計: A(75), B(60), C(57), D(1143), E(0) #3085060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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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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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緊急避難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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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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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正當防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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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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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何謂原因自由行為?
A:所謂原因自由行為,係指行為人在精神、心智正常,具備完全責任能力時,本即有犯罪故意,並為利用以之犯罪,故意使自己陷入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狀態,而於辨識行為違法之能力與依辨識而行為之自我控制能力欠缺或顯著降低,已不具備完全責任能力之際,實行該犯罪行為。例如,甲明知自己酒後會亂打人,某天晚上為了找仇人乙報仇,因而到乙家門口喝酒,果不其然,乙下班回家即在門口被甲打成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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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卻違法事由
阻卻違法事由 意思是甚麼?
了解前須先知道,如果一個人的行為,符合刑法上的構成要件行為,那麼原則上該行為是推定(假定)具備「違法性」(法律不允許的行為)。而所謂「阻卻違法事由 」,是指一種例外可以排除行為違法性的
阻卻違法事由白話 文就是:「排除違法的正當化理由」(也就是刑法認為這不是不對的行為)。

阻卻違法事由有哪些?
刑法上的阻卻違法事由包含「法定阻卻違法事由」跟「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2種。
※「法定阻卻違法事由」包含:
①依法令的行為
②公務員不明知違法而遵守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的行為
③業務上正當行為
④正當防衛
⑤緊急避難
★中華民國刑法第21條(依法令之行為、尊守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的行為)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22條(業務上正當行為)「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中華民國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4條(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此外,「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雖然不是法律明文規定,但經由學者及司法實務所創造出來的阻卻違法事由,包含:
①得被害人承諾行為(請注意:不是所有得被害人承諾行為都可阻卻違法!)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989號刑事判決(節錄):
「行為是否成立犯罪,係以不法與罪責為前提,故行為雖適合於犯罪構成要件之規定,但如欠缺實質的違法性,仍不成罪,故不論學術界或實務界,均普遍承認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其中,得被害人承諾或同意,即是一例,於受保護之法益具有可處分性時(例如身體、自由、財產、隱私等),在一定要件下,容許被保護人基於自主決定權,捨棄法律的保護」
②可推定的承諾行為
③義務衝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