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依照《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應有固定地點,其為樓層建築者,以使用地面層一樓至四樓為限
(B)職場教保服務中心提供員工子女教保服務,有收托餘額者,得招收各該辦理場址同棟建築物居民幼兒
(C)教保服務人員應為專任,且招收幼兒每十人應置教保服務人員一名,不足十人,以十人計
(D)政府機關(構)、公司及非政府組織得於其合法使用之場址,設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提供其員工子女教育及照顧服務,至多以收托九十名幼兒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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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9), B(85), C(174), D(399), E(0) #2352651
統計: A(299), B(85), C(174), D(399), E(0) #2352651
詳解 (共 5 筆)
#4589854
(D)政府機關(構)、公司及非政府組織得於其合法使用之場址,設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提供其員工子女教育及照顧服務,至多以收托九十名幼兒為限 6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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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8406
(A) 應有固定地點,其為樓層建築者,以使用地面層一樓至四樓為限 X 此條法規已修正!
112/02/27法規已調整為:
應有固定地點,其為樓層建築者,以使用地面層一樓至三樓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 位於山坡地或因基地整地形成地面高低不一,且非作為防空避難設備使用之地下一層。
2. 位於山坡地且該樓層有出入口直接通達道路,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3.位於地板面在基地地面以下之地下層,其天花板高度有三分之二以上在基地地面上,且設有直接開向戶外之窗戶及通達戶外之有效防火避難構造之出口,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但在112/2/27修正施行前,設立地點或申請地點為樓層建築之四樓者,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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