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依規定,所謂無著郵件,應經郵局招領揭示一定期間,該期間,下列何者正確?
(A)1 個月
(B)2 個月
(C)3 個月
(D)4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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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7), B(1), C(27), D(0), E(0) #2650635
統計: A(607), B(1), C(27), D(0), E(0) #2650635
詳解 (共 2 筆)
#5615746
郵件處理規則 第 58 條
無法投遞或依規定不予寄遞而不能退還寄件人之郵件,應由原寄郵局招領揭示一個月,屆期無人領取者,為無著郵件。
寄件人聲明拋棄或無法投遞免退回者,視為無著郵件。
無法投遞或依規定不予寄遞而不能退還寄件人之郵件,應由原寄郵局招領揭示一個月,屆期無人領取者,為無著郵件。
寄件人聲明拋棄或無法投遞免退回者,視為無著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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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864
郵件處理規則
民國 111 年 05 月 27 日修正
第 58 條
無法投遞或依規定不予寄遞而不能退還寄件人之郵件,應由原寄郵局招領揭示一個月,屆期無人領取者,為無著郵件。
寄件人聲明拋棄或無法投遞免退回者,視為無著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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