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採購業務主管人員」應申報財產,下列就「採購業務主管人員」之敘述何者錯誤?
(A)係指專責承辦採購業務之人員
(B)職務內容必須日常公務係辦理政府採購法所定招標、審標、決標、訂約、履約管理 及驗收業務為主,不包括辦理採購爭議處理業務
(C)「採購業務」之內容,應包括查核以上之採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以及未達公告金額(包括小額採購)等各類型採購
(D)採購業務主管人員之判斷標準係採取實質認定說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 B(19), C(2), D(8), E(0) #3210436
統計: A(5), B(19), C(2), D(8), E(0) #3210436
詳解 (共 2 筆)
#7125578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採購業務主管人員」應申報財產,下列就「採購業務主管人員」之敘述何者錯誤?
(A) 係指專責承辦採購業務之人員✔️
正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第十九條
|
法務部98年5月20日法政字第0980017649號函(採購業務主管應採實質認定)(D): 一、按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應申報財產,該款所稱「採購人員」,指專責承辦採購業務之人員,又所謂「主管人員」;則指依機關編制所置並執行主管職務之主管及副主管人員,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2條第1項第12款、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第12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第19條、第20條各定有明文。 二、依據前開意旨,本法所稱之採購主管人員,應指實際承辦採購業務並執行主管職務者。貴會運動設施處科長顧oo,實際上係辦理採購業務並執行主管職務,應為本法申報義務人;許oo雖擔任採購出納科科長,卻辦理運動設施處之業務,故毋庸依本法規定申報財產。 |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第十九條 本款所稱採購人員,指專責承辦採購業務之人員(A)。
條文說明: 一、明定採購人員範圍。 二、所稱專責承辦採購業務之人員,指日常公務係以辦理政府採購法所定招標、審標、決標、訂約、履約管理、驗收或爭議處理業務(B)為主之股、課、科、室、組、處、中心或其他相當單位之人員。 |
(B) 職務內容必須日常公務係辦理政府採購法所定招標、審標、決標、訂約、履約管理 及驗收業務為主,不包括辦理採購爭議處理業務❌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第十九條之條文說明
錯誤,應包括採購爭議處理業務。
ㅤㅤ
(C) 「採購業務」之內容,應包括查核以上之採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以及未達公告金額(包括小額採購)等各類型採購✔️
正確,不論採購金額大小。
ㅤㅤ
(D) 採購業務主管人員之判斷標準係採取實質認定說✔️
正確,法務部98年5月20日法政字第0980017649號函(採購業務主管應採實質認定)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