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透過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之國際債券交易系統之國際債券,其單筆買賣申報數量之限制為:
(A)無申報數量之限制
(B)不得超過九十九個交易單位
(C)不得超過九個交易單位
(D)每次申報以一單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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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 B(39), C(111), D(61), E(0) #1664197

詳解 (共 2 筆)

#2734348
櫃買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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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第九條

國際債券透過本系統交易者,應以其發行幣別為之,其交易及申報單位如
下:
一、買賣斷採百元價格申報,升降單位為百分之一元;附條件採利率申報
,升降單位為萬分之一個百分點。
二、每交易單位為面額美元或歐元十萬元、日圓一千萬元,其他貨幣計價
者由本中心另訂之。
三、申報數量須為一交易單位或其整倍數,單筆買賣申報數量不得超過九
交易單位。

國際債券透過證券商營業處所交易者,應以其發行幣別為限,其申報及交
易單位如下:
一、買賣斷採殖利率或百元價格申報,升降單位為萬分之一個百分點或萬
分之一元;附條件交易以利率申報,升降單位為萬分之一個百分點。
二、最低交易單位為面額美元或歐元一千元、日圓十萬元,其他貨幣計價
者由本中心另訂之。
三、僅限銷售予專業投資人之國際債券,其交易單位應依前項第二款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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