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雇主依規定申請遞補第二類外國人者,於外國人行蹤不明,並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 警察機關屆滿幾個月之日起,申請遞補?
(A)2個月
(B)3個月
(C)6個月
(D)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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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56), C(88), D(0), E(0) #884690

詳解 (共 4 筆)

#1428025
就服58條,外國人遞補,是6個月;但如果是第九款家庭幫傭,是三個月,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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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1953

就業服務法第 58 條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六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之原因,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亦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一、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二、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三個月仍未查獲。
三、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並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者。
前二項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六個月者,不予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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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59936
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07 月 30 日)
第2條
第二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八、海洋漁撈工作。九、家庭幫傭、機構看護及家庭看護工作。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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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59962
依據就業服務法(修正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20 日)
第58條第1項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三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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