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8. 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規定,僱用勞工 30 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全部或主 要之營業部分停工,由下列何者向主管機關通報?
(A)勞工保險局
(B)工 會或該事業單位之勞工
(C)事業單位
(D)勞動力發展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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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33), C(6), D(6), E(0) #3020329

詳解 (共 3 筆)

#7244841
這是一道關於《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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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3100

第 11 條
僱用勞工三十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相關單位或人員向主管機關通報:
一、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下者,積欠勞工工資達二個月;僱用勞工人數逾二百人者,積欠勞工工資達一個月。
二、積欠勞工保險保險費、工資墊償基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或未依法提繳勞工退休金達二個月,且金額分別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三、全部或主要之營業部分停工。
四、決議併購。
五、最近二年曾發生重大勞資爭議。


前項規定所稱相關單位或人員如下:
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五款為工會或該事業單位之勞工;第四款為事業單位。
二、第二款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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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5488
第 11 條僱用勞工三十人以上之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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