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有關耕地租佃爭議之處理,依耕地三七五租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耕地租佃爭議應先由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解不成立者,再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
(B)耕地租佃爭議,未經調解、調處亦得起訴
(C)經調解、調處成立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給予書面證明,並得以之為執行名義
(D)耕地租佃爭議之訴訟及強制執行,免收裁判費用及執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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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題目:42 有關耕地 處理,依耕地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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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條 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