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甲男與乙女為男女朋友,乙自甲懷胎生下丙子,乙單身未婚。但甲已有配偶丁,故甲、乙始終未結婚。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知悉丙為自己骨肉,每月給付乙新臺幣6,000元作為丙之扶養費用,但礙於丁之反對,並未至戶
政機關將丙認領登記為子女。甲死亡時,丙、丁均為甲之法定繼承人
(B)甲從未給付丙之扶養費用,亦未曾為丙辦理認領登記。丙在乙單獨扶養下長大成人。甲眼見丙頗有
資產,欲認領丙,此際應得丙之同意
(C)甲如未有撫育事實,且尚未辦理認領登記即死亡者,乙得向甲之繼承人丁提起認領子女之訴,請求
判決丙為甲之子女
(D)甲不願認領丙,但在乙之脅迫下不得不辦理認領登記。甲事後不得主張被脅迫而撤銷認領之意思表示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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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甲知悉丙為自己骨肉,每月給付乙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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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1065條第1項:「非婚生子女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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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正確 第 1065 條 非婚生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