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下列何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A)為民事被告
(B)受破產之宣告,未復權者
(C)有滯納租稅未繳清者
(D)經通緝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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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 B(38), C(39), D(2291), E(0) #146844
統計: A(48), B(38), C(39), D(2291), E(0) #146844
詳解 (共 3 筆)
#137268
| 第 12 條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者。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或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者。但過 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 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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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0184
這種題目,很喜歡把 "不喪失國籍" 之情形搞在一起,讓你混亂,應注意:
第13條(喪失國籍之例外)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雖合於第十一條之規定,仍不喪失國籍:
一、為偵查或審判中之刑事被告。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尚未執行完畢者。
三、為民事被告。
四、受強制執行,未終結者。
五、受破產之宣告,未復權者。
六、有滯納租稅或受租稅處分罰鍰未繳清者。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雖合於第十一條之規定,仍不喪失國籍:
一、為偵查或審判中之刑事被告。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尚未執行完畢者。
三、為民事被告。
四、受強制執行,未終結者。
五、受破產之宣告,未復權者。
六、有滯納租稅或受租稅處分罰鍰未繳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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