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經依法認定為不良醫療器材者,應自公告或依法認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回收
(B)經依法認定為偽藥、劣藥或禁藥者,應自公告或依法認定之日起二個月內回收
(C)原領有許可證,經公告禁止製造或輸入者,應於六個月內收回市售品及庫存品
(D)包裝、標籤、仿單經核准變更登記者,應於藥物許可證到期之日起六個月內收回驗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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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96), C(14), D(60), E(0) #431032

詳解 (共 4 筆)

#3149335
藥事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藥物有本法第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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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2370
藥事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  藥物有本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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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1713
(A)(C)2個月(D)變更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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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5812
(B)選項感覺有爭議...
依藥物回收處理辦法
偽藥禁藥--第一等級--1個月內回收
劣藥--第二等級--2個月內回收
藥事法施行細則指的是偽藥. 禁藥. 劣藥"最長"不超過2個月

藥物回收處理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藥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藥物回收作業,依回收藥物對人體健康之風險程度,分為下列三級:
一、第一級
(一)本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偽藥、禁藥及第三款未經核准而製造、
      輸入之醫療器材。
(二)本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確有損害使用者生命、身體或健康事實
      之藥物。
(三)本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藥物、第二款劣藥、第三款不良醫療器
      材及第四款藥物,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對使用者生命、身體或
      健康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者。
二、第二級:前款第二目及第三目以外,本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藥物
    、第二款劣藥、第三款不良醫療器材及第四款藥物。
三、第三級:本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藥物。
第 3 條
藥物製造或輸入業者應依下列期限,辦理回收完畢:
一、第一級:自公告之次日或依法認定應回收之日起一個月內
二、第二級:自公告之次日或依法認定應回收之日起二個月內
三、第三級:自藥物許可證到期日之次日起或包裝、標籤、仿單經核准變
    更之次日起六個月內。
應回收產品屬偽藥、禁藥、劣藥,及不良醫療器材與未經核准而製造、輸
入之醫療器材者,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優先依本法第七十八
條及第七十九條規定處理。

藥物回收處理辦法出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3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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