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下列有關我國「判例」的變遷與功能之敘述,何者錯誤?
(A)我國判例之形成須經過選編及審查的程序
(B)經選編及審查通過之判例,日後若欲廢止,必須透過新判例取代之
(C)最高法院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得決議判例不再援用
(D)司法院大法官得審查判例是否牴觸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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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 B(2375), C(707), D(384), E(0) #160811
統計: A(84), B(2375), C(707), D(384), E(0) #160811
詳解 (共 7 筆)
#215032
判例可以由最高法院決議廢止
但並沒有規定要用新判例取代舊判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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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0738
判例有三種不再使用方式:
一、不再援用:原來的判例意旨無誤,因修法結果而不再援用。所謂不再援用,係指新法施行後所發生之法律關係,不得再行援用;至於新法施行前所發生之法律
關係,則仍可以援用;修正法律有溯及效者,亦包括在內。
二、刪除:因法律廢止而予以刪除。
三、廢止:因判例意旨依理論及實務甚不妥當而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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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993
1F講錯嚕~判例是可以廢止或是修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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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01
判例只有援用與不援用,沒有廢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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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412
感謝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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