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主管機關查核公司財務報表,或派員檢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時,得令公司提出證明文件、單據、表冊
及有關資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並於收受後幾日內查閱發還?
(A)十日
(B)十五日
(C)二十日
(D)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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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8), B(800), C(83), D(266), E(0) #1898893
統計: A(418), B(800), C(83), D(266), E(0) #1898893
詳解 (共 2 筆)
#4370756
公司法第 22 條
主管機關查核第二十條所定各項書表,或依前條檢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
時,得令公司提出證明文件、單據、表冊及有關資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並於收受後十五日內,查閱發還。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拒絕提出時,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連續拒絕者,並按次連續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
鍰。
主管機關查核第二十條所定各項書表,或依前條檢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
時,得令公司提出證明文件、單據、表冊及有關資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並於收受後十五日內,查閱發還。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拒絕提出時,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連續拒絕者,並按次連續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
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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