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人口販運被害人因協助偵查或審判而於送返原籍國(地)後人身安全有危險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專 案許可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其在我國合法居留多久後,得申請永久居留?
(A)連續居留 3 年,每年居住超過 183 日者
(B)連續居留 5 年,每年居住超過 183 日者
(C)連續居留 3 年,每年居住超過 270 日者
(D)連續居留 5 年,每年居住超過 270 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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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177), C(63), D(829), E(0) #1858309

詳解 (共 4 筆)

#3241111

移民署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 3 

六、 過境:指經由我國機場、港口進入其他國家、地區,所作之短暫停留。

七、 停留:指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未逾六個月。

八、 居留:指在臺灣地區居住期間超過六個月。

九、 永久居留:指外國人在臺灣地區無限期居住。

十、 定居:指在臺灣地區居住並設立戶籍。


第 五 章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

第 25 條

外國人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

 

 

 

人口販運防制法

第 28 條

人口販運被害人因協助偵查或審判而於送返原籍國(地)後人身安全有危險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專案許可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其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二百七十日者,得申請永久居留。

 

 

 

永久居留申請:

外國人: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人口販運被害人: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二百七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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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8920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28 條

人口販運被害人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

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無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經核發六個月以

下效期之臨時停留許可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案件偵辦或審理情形,延長

其臨時停(居)留許可。

前項人口販運被害人持有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者,中央主管機關得

視案件偵辦或審理情形,延長其停(居)留許可。

人口販運被害人因協助偵查或審判而於送返原籍國(地)後人身安全有危

險之虞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專案許可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其在我

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二百七十日者,得申請永久居留

(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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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0951
⚠️ 有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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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被害人居留及專案永久居留許可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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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因送返原籍國(地)後人身安全有危險之虞者,得申請專案永久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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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8528
第28條(停<居>留許可之認定)  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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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291931
未解鎖
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專案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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