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司法警察甲於巡邏時,見有搶匪乙持刀進入某銀樓行搶,立即將乙加以逮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逮捕乙時,得立即搜索乙之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
(B)甲因乙之供述,對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且情況急迫時,得逕行拘提其他共犯
(C)甲立即搜索乙行搶時所使用停放在銀樓附近之機車後,應 3 日內陳報該管法院
(D)甲對乙所為,係合法之現行犯逮捕
統計: A(10), B(333), C(1367), D(19), E(0) #687002
詳解 (共 7 筆)
(A)甲逮捕乙時,得立即搜索乙之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
--->附帶搜索第 130 條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
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B)甲因乙之供述,對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且情況急迫時,得逕行拘提其他共犯
--->緊急拘捕
第 88-1 條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一 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 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 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
(C)甲立即搜索乙行搶時所使用停放在銀樓附近之機車後,應 3 日內陳報該管法院 --->逕行搜索 第131條第三項 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D)甲對乙所為,係合法之現行犯逮捕
--->現行犯與準現行犯 第88條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
如有錯誤或遺漏煩請不吝指教^^謝謝~
(B)甲因乙之供述,對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且情況急迫時,得逕行拘提其他共犯(O)
(C)甲立即搜索乙行搶時所使用停放在銀樓附近之機車後,應 3 日內陳報該管法院(X;無須陳報該管法院。此機車為乙行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依法得附帶搜索)
(D)甲對乙所為,係合法之現行犯逮捕(O)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程序拘提犯罪嫌疑人,應即告知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C是附帶搜索(附近隨手可得之物)不是逕行搜索哦
逕行搜索:確實在內/確實在內/有人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