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某甲之竊盜案,依某地方法院之事務分配規則,原應分配給乙法官審判,因該地方法院院長認為丙法官對於竊盜案件有深入了解,乃自行要求乙法官將該案件簽出移轉給丙法官審判。此情形係違反下列何原則?
(A)武器平等原則
(B)合法聽審原則
(C)法定法官原則
(D)程序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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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10), C(1064), D(60), E(0) #441353
統計: A(13), B(10), C(1064), D(60), E(0) #441353
詳解 (共 4 筆)
#777574
武器平等原則
意指雙方之攻擊與防禦,是站在平等的立場上進行,主要是指訴訟之進行,雙方當事人之地位是否平等。
我國刑事訴訟法已朝「當事人進行主義」修正,公訴人檢察官並非高高在上,而是與被告(及其律師)在法庭上分別代表雙方當事人,立於平等地位。否則檢察官起訴後,被告若未具備法律專業知識,兩造在法庭上之攻擊防禦即有違武器平等原則,或者檢察官與審判之法官立於平等地位,對被告而言顯然武器不平等(即地位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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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786
請問c和d的原則意思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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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8328
八十一: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經預定後,因案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
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
院長不是可以徵詢變更?這題到底在考什麼,有沒有條文依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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