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檢察官在其管轄區域內對於可疑為非病死之人進行之初步檢驗,屬於下列何種刑事訴訟法上的行為?
(A)鑑定
(B)勘察
(C)相驗
(D)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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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86), B(940), C(6282), D(118), E(0) #1508975
統計: A(1086), B(940), C(6282), D(118), E(0) #1508975
詳解 (共 10 筆)
#1583425
所謂的相驗,就是驗屍.......
刑事訴訟法規定為勘驗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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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0038
在刑事訴訟法上,警察封鎖現場檢視證物,稱為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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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6439
刑事訴訟法第 218 條
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
前項相驗,檢察官得命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但檢察官認顯無犯罪嫌疑者,得調度司法警察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
依前項規定相驗完畢後,應即將相關之卷證陳報檢察官。檢察官如發現有犯罪嫌疑時,應繼續為必要之勘驗及調查。
第 213 條
勘驗,得為左列處分:
一、履勘犯罪場所或其他與案情有關係之處所。
二、檢查身體。
三、檢驗屍體。
四、解剖屍體。
五、檢查與案情有關係之物件。
六、其他必要之處分。
第 214 條
行勘驗時,得命證人、鑑定人到場。
檢察官實施勘驗,如有必要,得通知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到場。
前項勘驗之日、時及處所,應預行通知之。但事先陳明不願到場或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 217 條
因檢驗或解剖屍體,得將該屍體或其一部暫行留存,並得開棺及發掘墳墓。
檢驗或解剖屍體及開棺發掘墳墓,應通知死者之配偶或其他同居或較近之親屬,許其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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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7211
鑑定物品
勘察證物
相驗屍體
搜索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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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0775
賤物 查證 相思(相屍)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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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2706
相驗:刑訴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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