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地方法院管轄。稱為:
(A)特別審判籍
(B)專屬管轄
(C)合意管轄
(D)普通審判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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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62), B(1933), C(456), D(920), E(0) #410624
統計: A(3562), B(1933), C(456), D(920), E(0) #410624
詳解 (共 10 筆)
#611139
特別審判籍係指以法院管轄區域與訴訟事件之內容性質兩者間之特別關係而發生之審判關係,成為特別審判籍,即民事訴訟法第3至20條之規定。審判籍又可分成普通審判籍與特別審判籍。
普通審判籍係指法院對於被告之一切訴訟事件,除專屬管轄外,均有審判之關係者,稱為被告之普通審判籍,原則上乃採以原就被原則,亦即民事訴訟法第1、2條所為之規定。
專屬管轄,乃法律就某種民事訴訟事件,限定其專由某法院管轄之謂,故亦稱之為專屬審判籍。
合意管轄者,謂依當事人之意思而定之管轄也。
轉po http://tw.myblog.yahoo.com/jw!e44MkHqGXh9N7Gwas1_bbQ--/article?mid=83
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681&htm=06-221-3319%B1M%C4%DD%BA%DE%C1%D2.htm
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744&fore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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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審判籍
一、自然人
二、法人及其他團體
特別審判籍
一、財產權
二、業務
三、船舶
四、社員資格
五、不動產
六、契約
七、票據
八、財產管理
九、侵權行為
十、海難救助
十一、登記
十二、關於繼承
十三、共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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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GELA 真是個佛心來的美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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