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關於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得依其產能核薪,並得低於基本工資
(B)庇護性就業者之職業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C)接受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經職業輔導評量確認不適於庇護性就業時,應提供轉銜服務,並發給
資遣費
(D)身心障礙者於庇護性就業時,雇主應依法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統計: A(313), B(79), C(405), D(9), E(0) #1928044
詳解 (共 6 筆)
接受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經職業輔導評量單位評量確認不適於庇護性就業時
庇護性就業服務單位應依其實際需求提供轉銜服務,並得不發給資遣費。
42 關於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得依其產能核薪,並得低於基本工資(O)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0條第2項 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得依其產能核薪(案件計酬);其薪資,由進用單位與庇護
性就業者議定(案件計酬,應低於基本工資),並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核備。
(B)庇護性就業者之職業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O)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2條第2項
庇護性就業者之職業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C)接受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經職業輔導評量確認不適於庇護性就業時,應提供轉銜服務,並發給 資遣費(X)不可發資遺費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1條第2項
接受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經第三十四條之職業輔導評量單位評量確
認不適於庇護性就業時,庇護性就業服務單位應依其實際需求提供轉銜服
務,並得不發給資遣費。
(D)身心障礙者於庇護性就業時,雇主應依法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O)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2條第1項 身心障礙者於支持性就業、庇護性就業時,雇主應依法為其辦理參加勞工
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並依相關勞動法規確保其權益。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40條
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機關(構),對其所進用之身心障礙者,應本同工同酬之原則,不得為任何歧視待遇,其所核發之正常工作時間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得依其產能核薪; 其薪資,由進用單位與庇護性就業者議定,並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核備。
(A)選項 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得依其產能核薪,並得低於基本工資
想請各問老師(A)不是也錯了嗎?
我再怎麼看法條,也沒寫說要低於基本工資,而是要跟業者議定後,還要報請勞工主管機關核備捏?
所議定後的工資,也不見得會低於基本工資,不是嗎?
請各位前輩賜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