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依法院組織法,下列有關裁判之評議之敘述,何者錯誤?
(A)裁判之評議,於裁判確定前不得公開分享於社群網路
(B)評議以過三分之二多數之意見決定之
(C)裁判之評議,以審判長為主席
(D)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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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746), C(27), D(17), E(0) #1870041
統計: A(56), B(746), C(27), D(17), E(0) #1870041
詳解 (共 4 筆)
#3123620
法院組織法
第105條(評議之決定) 評議以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 關於數額,如法官之意見分三說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多額之意見順次算入次多額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 關於刑事,如法官之意見分三說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不利於被告之意見順次算入次不利於被告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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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7885
法院組織法第103條
裁判之評議,於裁判確定前均不公開。
法院組織法第105條
評議以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
關於數額,如法官之意見分三說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多額之意見順次算入次多額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
關於刑事,如法官之意見分三說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不利於被告之意見順次算入次不利於被告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
關於數額,如法官之意見分三說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多額之意見順次算入次多額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
關於刑事,如法官之意見分三說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不利於被告之意見順次算入次不利於被告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
法院組織法第102條
裁判之評議,以審判長為主席。
法院組織法第106條
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
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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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0852
(A)裁判之評議,於裁判確定前不得公開分享於社群網路(O)
(B)評議以過三分之二多數之意見決定之(X;評議以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
(C)裁判之評議,以審判長為主席(O)
(D)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O)
法院組織法 第 106 條 (評議之記載與守密)
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
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B)評議以過
(C)裁判之評議,以審判長為主席(O)
(D)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O)
法院組織法 第 106 條 (評議之記載與守密)
評議時各法官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並應於該案裁判確定前嚴守秘密。
案件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曾為輔佐人,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但不得抄錄、攝影或影印。
關於刑事,如法官之意見分三說以上,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不利於被告之意見順次算入次不利於被告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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