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受刑人接見或發信,監獄應保障其無障礙權益,並採取適當措施為合理調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視覺障礙受刑人發信,得使用點字或其他適當輔助方式
(B)受刑人因患病或於管理教化上之必要,監獄得准受刑人於適當處所接見
(C)受刑人不識字或因故不能書寫信件者,由監獄逕行指定受刑人協助代為書寫
(D)聽覺障礙受刑人接見,得使用手語或其他適當輔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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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179), C(1642), D(31), E(0) #3143943
統計: A(30), B(179), C(1642), D(31), E(0) #3143943
詳解 (共 4 筆)
#6344332
根據《監獄行刑法》及其相關施行細則的規定,關於受刑人接見或發信的無障礙權益保障,以下是對各選項的詳細說明:
- (A) 視覺障礙受刑人發信,得使用點字或其他適當輔助方式:
- 此選項正確。法規明確指出,視覺障礙受刑人發信時,得使用點字或其他適當輔助方式。
- (B) 受刑人因患病或於管理教化上之必要,監獄得准受刑人於適當處所接見:
- 此選項正確。法規允許監獄在受刑人患病或管理教化有必要時,准許其於適當處所接見。
- (C) 受刑人不識字或因故不能書寫信件者,由監獄逕行指定受刑人協助代為書寫:
- 此選項錯誤。正確的規定是,受刑人不識字或因故不能書寫信件者,得徵得其他受刑人或適當之人同意後代為書寫,經本人確認並簽名或按捺指印後依規定發送之。並非由監獄逕行指定受刑人協助代為書寫。
- (D) 聽覺障礙受刑人接見,得使用手語或其他適當輔助方式:
- 此選項正確。法規明確指出,聽覺障礙受刑人接見時,得使用手語或其他適當輔助方式。
因此,錯誤的敘述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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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9900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47條:視覺、聽覺或語言障礙受刑人接見及發信,得使用手語、點字或其他適當輔助方式。受刑人不識字或因故不能書寫信件者,得徵得其他受刑人或適當之人同意後代為書寫,經本人確認並簽名或按捺指印後依規定發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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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7267
C錯在由監獄逕行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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