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下列何種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之情事,需處以刑責?
(A)販賣化粧品色素,未經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許可
(B)廠商無故拒絕工業主管機關之檢查
(C)製造化粧品,未領有工廠登記證
(D)未依地方衛生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其所產製不合規定或品質管制不良化粧品者
(E)以上皆非
統計: A(592), B(28), C(337), D(81), E(4563) #1740113
詳解 (共 10 筆)
依照新法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這一題現在應該是沒有答案才對
第 22 條
化粧品業者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令其
歇業、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廢止該化粧品
之登錄或許可證: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或依第三項公告之事項。
二、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
三、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經令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前項經廢止化粧品之登錄或許可證者,一年內不得再辦理該產品登錄或申
請查驗登記。
第 8 條
化粧品製造場所應符合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除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
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公告者外,應完成工廠登記。
在化粧品新法中,全部都是行政罰,沒有刑罰!
可能要再麻煩站僕修改一下答案
比照舊法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第 27 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
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禁止規
定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
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
法人或非法人之工廠有第一項情事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並對該法人或
工廠之負責人處以該項之罰金。
第 15 條
化粧品之製造,非經領有工廠登記證者,不得為之。
前項工廠之設廠標準,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40. 下列何種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之情節,需處以刑責?
(A)廠商無故拒絕衛生主管機關之抽查
(B)廠商無故拒絕工業主管機關之檢查
(C)未申請查驗登記輸入化粧品色素者
(D)未依地方衛生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其所產製不合規定或品質管制不良化粧品者
這題~ 在新法有點不太一樣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辦法第22條化粧品業者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令其歇業、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廢止該化粧品之登錄或許可證:
一、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或依第三項公告之事項。
二、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這條在說:化粧品製造場所應符合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除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公告者外,應完成工廠登記。)
三、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經令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
前項經廢止化粧品之登錄或許可證者,一年內不得再辦理該產品登錄或申請查驗登記。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發布日期:2002-06-12】
第 15 條
化粧品之製造,非經領有工廠登記證者,不得為之。
前項工廠之設廠標準,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 27 條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禁止規定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
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禁止規定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各該主管機關撤銷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
法人或非法人之工廠有第一項情事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並對該法人或工廠之負責人處以該項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