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下列有關傘型及組合型期貨信託基金之敘述何者有誤?
(A)傘型期貨信託基金之子期貨信託基金數不得超過三檔
(B)組合型期貨信託基金應至少投資五檔以上子基金
(C)傘型期貨信託基金間不得有自動轉換機制,應由受益人申請方得辦理
(D)向不特定人募集之組合型期貨信託基金投資標的可為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基金及外
國期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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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 B(82), C(118), D(476), E(0) #1812004
統計: A(86), B(82), C(118), D(476), E(0) #1812004
詳解 (共 4 筆)
#4551999
期貨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組合型期貨信託基金。
前項所稱組合型期貨信託基金指投資於期貨信託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者。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發行組合型期貨信託基金,除主管機關核准外,應至少投資五檔以上子基金。子基金不得為向第十三條所定對象所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私募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並不得為組合型基金。
前項所稱組合型期貨信託基金指投資於期貨信託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者。
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發行組合型期貨信託基金,除主管機關核准外,應至少投資五檔以上子基金。子基金不得為向第十三條所定對象所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私募之外國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並不得為組合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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