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刑案紀錄表應於受理刑案發生或破獲時起幾小時內即時填報,非有特殊事 故,不得拖延?
(A)十二小時
(B)二十四小時
(C)三十六小時
(D)七十二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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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17), C(66), D(379), E(0) #314871

詳解 (共 3 筆)

#4861372
各級警察機關處理刑案逐級報告紀律規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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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4686

法規名稱:各級警察機關處理刑案逐級報告紀律規定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7 月 05 日
七、重大刑案及特殊刑案之通報方式,規定如下:
(一)本轄案件發生,應於被害人或報案人完成筆錄(含檢察官指揮偵辦
案件)後一小時內填輸通報單;受理他轄發生案件,應即時通報管
轄機關並傳送相關資料,接收移轉管轄機關應於接獲通報後一小時
內填輸發生通報單,認有管轄疑義時,不得以非案件管轄責任機關
為由,逕行轉送其他分局或拒絕通報,後續偵辦發現初報有誤時,
應續報更正。
(二)案件破獲通報時間,應於製作犯罪嫌疑人(以下簡稱犯嫌)筆錄完
成後一小時內通報。
(三)破獲他轄未通報之案件,除應依單一窗口規定通報發生地轄區分局
外,由破獲單位代填輸發破通報單。
(四)刑案紀錄表應於案件發生及破獲後七十二小時內填輸,逾時依認定
基準懲處。
(五)屬他轄經本署核定治平專案檢肅目標代號管制中之案件,有影響後
續偵查之虞者,應於治平專案檢肅目標移送檢察官偵查或由本署撤
銷管制後,依本規定辦理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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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6028
依據【各級警察機關處理刑案逐級報告紀律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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