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有關我國刑法相關原理的說明,下列何者錯誤?
(A)犯罪之處罰,以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是為罪刑法定主義
(B)未遂犯之處罰得較既遂犯減輕
(C)保安處分一律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D)目前採取從舊從輕主義
統計: A(62), B(205), C(1556), D(691), E(0) #1840120
詳解 (共 6 筆)
194.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何時之法律?
(B)犯罪時
(C)裁判時
(D)執行時
保安處分:86~95
#拘束人身自由
86:感化教育
87:監護處分
88,89:禁戒處分
90:強制工作
91, 91-1: 強制治療
#非拘束人身自由
92, 93:保護管束
95:驅逐出境
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何謂保護管束?執行期間為何?如何起算執行?(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保護管束係對於觸犯刑罰法律或觸犯刑罰法律之虞的少年,不採監禁措施,而將其交付專人或特定機關團體,施以特別之監督與輔導,考察其行狀,矯正其不良習性之保護處分。少年保護官採「監督」與「輔導」並重之方式,執行保護管束。
保護管束之執行期間,自少年報到之日起算,至期間屆滿或免除、撤銷執行之日終止。保護管束與感化教育之執行,其期間均不得逾3年;少年保護管束、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執行,至多執行至滿21歲為止。
第 2 條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
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從舊從新)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非拘束人身自由:保護管束、驅逐出境
刑法 第 2 條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
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從舊從輕原則
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
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
保安處分 :
保護管束 -->非拘束人身自由 適用裁判時法律
驅逐出境 -->非拘束人身自由 適用裁判時法律
監護
禁戒
感化教育
強制工作
強制治療
A 194. 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何時之法律?
(A)行為時
(B)犯罪時
(C)裁判時
(D)執 行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