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採購,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A)簽報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核准文件應記載得不適用之條文;其未記載者,適用「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第2條之規定。
(B)應先確認總統業依憲法發布緊急命令。
(C)不及與廠商簽訂契約者,應先有書面、電報或傳真協議。
(D)得核准不適用採購法第4章履約管理及第5章驗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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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3), C(83), D(5), E(0) #3193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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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1339
第二條
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所稱得不適用之本法招標及決標規定,指本法第二章及第三章之規定。但不包括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十條及第五十八條至第六十二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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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機關辦理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探購,應先確認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且該採購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確有緊急處置之必要。
前項核准文件應記載本法招標及決標規定中因緊急處置得不適用之條文;其未記載者,仍應適用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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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機關依本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辦理採購之決標,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不及與廠商簽訂契約者,應先有書面、電報或傳真協議。
二、不及與廠商確定契約總價者,應先確定單價及工作範圍。
三、付款條件應能維護公款支用之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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