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求職人或雇主已繳付登記費者,得請求原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六個月內推最多介幾次。但經
推介於聘僱契約生效或求才期限屆滿者,不在此限?
(A)3次
(B)4次
(C)5次
(D)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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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4), B(24), C(1), D(22), E(0) #770522
統計: A(144), B(24), C(1), D(22), E(0) #770522
詳解 (共 2 筆)
#4756887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取費用時,應掣給收據,並保存收據存根。
介紹費之收取,應於聘僱契約生效後,始得為之。
聘僱契約生效後四十日內,因可歸責於求職人之事由,致聘僱契約終止者
,雇主得請求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免費重行推介一次,或退還百分之五十之
介紹費。
聘僱契約生效後四十日內,因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致聘僱契約終止者,
求職人得請求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免費重行推介一次,或退還百分之五十之
介紹費。
求職人或雇主已繳付登記費者,得請求原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六個月內推
介三次。但經推介於聘僱契約生效或求才期限屆滿者,不在此限。
介紹費之收取,應於聘僱契約生效後,始得為之。
聘僱契約生效後四十日內,因可歸責於求職人之事由,致聘僱契約終止者
,雇主得請求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免費重行推介一次,或退還百分之五十之
介紹費。
聘僱契約生效後四十日內,因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致聘僱契約終止者,
求職人得請求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免費重行推介一次,或退還百分之五十之
介紹費。
求職人或雇主已繳付登記費者,得請求原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六個月內推
介三次。但經推介於聘僱契約生效或求才期限屆滿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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