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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5年 - 2006司法考试(卷二)#11215 | 科目:司法考试◆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5年 - 2006司法考试(卷二)#11215

年份:95年

科目:司法考试◆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

42.甲起诉乙请求离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甲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应当判决离婚。本案诉讼程序应当如何进行?
(A).对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一并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B).直接改判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将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发回重审
(C).直接改判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另案处理
(D).直接改判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一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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