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請問票據上之記載,除下列何項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
(A)發票日
(B)到期日
(C)金額
(D)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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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7), C(69), D(0), E(0) #1850859

詳解 (共 1 筆)

#3313553

票據法

第 11 條

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執票人善意取得已具備本法規定應記載事項之票據者,得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票據債務人不得以票據原係欠缺應記載事項為理由,對於執票人,主張票據無效。

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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