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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2年 - 112-3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人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117817 | 科目:期貨信託法規與自律規範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2年 - 112-3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人員:期貨信託法規及自律規範#117817

年份:112年

科目:期貨信託法規與自律規範

42. 依據「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之規定,受益人會議非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多少比例 以上之受益人出席,不得開會?
(A)二分之一以上
(B)三分之二以上
(C)四分之三以上
(D)五分之四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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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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