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依據著作權法第9條,下列何者得受著作權之保護?
(A)法律條文
(B)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講稿
(C)商業廣告標語
(D)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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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64), C(990), D(66), E(0) #3329042
統計: A(35), B(64), C(990), D(66), E(0) #3329042
詳解 (共 4 筆)
#6229682
第 9 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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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70017&flno=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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