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桃園捷運公司未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兼營販賣捷運便當之餐飲事業,經民眾檢舉查獲。此時, 可對桃園捷運公司裁罰多少金額之罰鍰?
(A)1500 元以上 7500 元以下
(B)10000 元以上 50000 元以下
(C)100000 元以上 500000 元以下
(D)500000 元以上 2500000 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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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5), B(222), C(990), D(68), E(0) #2059796

詳解 (共 3 筆)

#5908980
大捷法51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三十條規定,僱用未經技能檢定合格之技術人員擔任設施之操作及修護者。
二、違反依第三十四條所定監督實施辦法,經地方主管機關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
三、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營運時期之營運狀況,每三個月報備一次。)或第三十九條(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遇有行車上之重大事故,應立即通知地方及中央主管機關,並隨時將經過及處理情形報請查核;其一般行車事故,亦應按月彙報)

四、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二項(每年應將大眾捷運系統狀況、營業盈虧、運輸情形及改進計畫,於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報備一次)或第三十六條(大眾捷運系統運輸上必要之設備,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設備不適當時,應通知其限期改正),經主管機關通知改正而未改正者。
五、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檢閱文件帳冊者。
六、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未經核准兼營其他附屬事業者。
七、違反第四十一條規定或未依第四十二條規定對行車人員施予訓練與管理致發生行車事故者。
八、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於適當處所標示安全規定者。
九、未依第四十七條規定投保責任保險或提存保證金者。

題目的敘述是說,桃園捷運公司未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兼營販賣捷運便當之餐飲事業,經民眾檢舉查獲。
對照法庭之後可得知,未經核准經營其他附屬事業者—》罰鍰10萬-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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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3506
◎桃園捷運公司未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兼營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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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3481
大眾捷運法第51條一、違反第三十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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